代理孕母(<b>代 孕</b>妈妈)(Surrogate Motherhood)是指代人妊娠的妇女
代理孕母(代 孕妈妈)(Surrogate Motherhood)是指代人妊娠的妇女
从英国医生John Hunter在1977年成功地完成了人类第一次代 孕试管婴儿,到1978年第一个试管婴儿Louis Brown在英国的诞生,辅助生殖技术作为一种解决不孕的方法给许多不孕夫妇带来了福音。“代 孕妈妈是借助辅助生殖技术解决不孕问题的一种做法,其产生成就了部分不孕妇女在生育上的自主权,弥补了其无法白行生育的缺憾。同时,代 孕母亲使用也带来了很多问题。我们应该用什么态度去面对这一新事物?这成为医学科学家、伦理学家及社会公众所讨论和关心的一个焦点,其范畴涉及医学、伦理、道德、法律、宗教、婚姻、妇女与儿童权利等各个层面,引发了激烈的争辩。本文主要就其在伦理学方面所引发的争论,进行论述和分析。
代理孕母代 孕妈妈)(Surrogate Motherhood)是指代人妊娠的妇女,用自己的卵自然授精后妊娠,或用自己的卵人工授精后妊娠,或利用他人的受精卵植入自己子宫妊娠,而所生的孩子必须归还给委托者。在学术文献中,代理孕母(代 孕妈妈)经常被称为“代理母亲(代 孕妈妈)”,但有学者认为,“代理母亲(人工授精代 孕妈妈)”的指称有歧义,人们可以认为提供卵和子宫的是代理母亲(代 孕妈妈),但也可以认为委托者才是代理母亲(代 孕妈妈),因为她做了另外一个人生的孩子的母亲。因此,有学者认为应该在“母亲”前加限定词“孕”,使用“代理孕母(代 孕妈妈)”来指称代人妊娠的妇女,意指只代替怀孕过程的母亲。本文在以下均采用“代理孕母(代 孕妈妈)”一词,特指仅提供子宫或提供子宫和卵子经人工授精而替人怀孕分娩的人。根据胎儿与孕母之间有无遗传关系,可将代理孕母(代 孕妈妈)分为“遗传代理孕母(代 孕妈妈)”(genetic surrogacy motherhood)及“妊娠代理孕母(代 孕妈妈)”(gestational surrogacy motherhood)两种方式。遗传代 孕者,不仅提供子宫也提供卵子,即代理母亲(代 孕妈妈)接受委托方丈夫精子的人工授精而受孕,称为“遗传代 孕”(genetic surrogate)或捐卵“完全代 孕”(total surrogate);非遗传代 孕者不提供卵子,只替代怀孕过程,即代理孕母(代 孕妈妈)接受委托方夫妇经体外受精形成的受精卵并进行胚胎植入,称为“妊娠代 孕”(gestational surrogate)或“部分代 孕”(partial surrogate)。本文对代理孕母(代 孕妈妈)的界定代 孕网既包括遗传代 孕也包括妊娠代 孕。
代理母亲(代 孕妈妈)是指代人妊娠的妇女,根据胎儿与孕母之间有无遗传关系,可将代理孕母(代 孕妈妈)分为“遗传代 孕”及“妊娠代 孕”两种方式。在其作为一种解决不孕问题的方法带给不孕夫妇好处的同时,也引起了许多伦理争论。本文概括了当前代理孕母(代 孕妈妈)支持者和反对者的主要观点,并引述了部分学者为代理孕母(代 孕妈妈)所进行的伦理学辩护,他们认为:代理孕母(代 孕妈妈)制度代 孕本身并不存在剥削,没有将妇女的身体物化、商品化;代理孕母(代 孕妈妈)并不一定必然会破坏家庭和婚姻,相反出于仁慈帮助她人的、非商业化的代 孕技术的合理使用会促进家庭的幸福,代理孕母(代 孕妈妈)与买卖婴儿也存在本质上的差别。全面禁止代理孕母(代 孕妈妈)的政策需要重新考虑。
代理母亲(代 孕妈妈)是指代人妊娠的妇女,根据胎儿与孕母之间有无遗传关系,可将代理孕母(代 孕妈妈)分为“遗传代 孕”及“妊娠代 孕”两种方式。在其作为一种解决不孕问题的方法带给不孕夫妇好处的同时,也引起了许多伦理争论。本文概括了当前代理孕母(代 孕妈妈)支持者和反对者的主要观点,并引述了部分学者为代理孕母(代 孕妈妈)所进行的伦理学辩护,他们认为:代理孕母(代 孕妈妈)制度本身并不存在剥削,没有将妇女的身体物化、商品化;代理孕母(代 孕妈妈)并不一定必然会破坏家庭和婚姻,相反出于仁慈帮助她人的、非商业化的代 孕技术的合理使用会促进家庭的幸福,代理孕母(代 孕妈妈)与买卖婴儿也存在本质上的差别。全面禁止代理孕母(代 孕妈妈)的政策需要重新考虑。
鉴于《代 孕协议法》疏于规范代 孕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的重要宗旨之一就是弥补《代 孕协议法》、《收养法》等法律法规的不足,厘定代 孕协议的法律效力和亲子关系,将利他的治疗性代 孕上升为治疗不孕症的法定手段,依法保障不孕症患者获得治疗和拥有孩子的权利。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第36条和第30条等条文中。第一,法把人类受精与胚胎研究管理局(HFEA)的许可作为实施代 孕的前提条件。
1982年英国设立了人类受精及胚胎研究调查委员会??沃诺克委员会,对与人类受精和胚胎学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的发展前景及产生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进行全面调查和综合评估,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和立法思路。代 孕也被纳入其中。
1984年7月,沃诺克委员会发布了著名的对英国代 孕立法产生深远影响的《沃诺克报告》(W代 孕妈妈amock Report),认为“代 孕所潜藏的危机远远超过可获得的利益”,“在伦理上是完全不能接受的”,避免代 孕及其负面影响的惟一有效办法是“使其非法化”;报告还建议尽快制定法律法规,依法规范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胚胎研究;建立专门的审查许可机构,禁止一切盈利性和非盈利性代 孕活动,并对参与其中的医疗机构和个人科以重刑;鉴于秘密的“地下”代 孕难以完全消除,委员会建议未来立法有必要明确代 孕协议的法律地位? ?他们认为应当宣布一切代 孕协议为非法,使代 孕母亲其无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沃诺克报告》的结论和建议?? 其核心目标是借助法律手段遏制代 孕协议和代 孕中介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代 孕协议法》和《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的基础和框架。代 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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